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以儲值金預付廣告費時,不得在儲值當年度全額列報費用,而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及第105條規定,於儲值時先帳列「預付費用」,待廣告實際投放使用時才轉正為當年度廣告費。此規定對數位廣告普遍採用預付儲值模式的企業影響重大。例如某公司113年度預付5,000萬元廣告費,但實際僅使用4,000萬元,未使用的1,000萬元不得認列為當年度費用,遭國稅局剔除並補徵稅額200萬元。企業若未依規定處理預付款項,可能面臨補稅及影響權益,建議企業會計人員應確實掌握廣告平台實際投放紀錄,依實際使用金額認列費用,避免稅務風險。

重點摘要

  • 營利事業以儲值金預付廣告費時,儲值時應帳列「預付費用」(資產項目),不得全額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 僅於廣告實際投放使用年度,將已抵用的儲值金額轉正為該年度廣告費
  • 尚未使用的儲值餘額應遞延至以後實際發生年度認列
  • 違反規定者將遭國稅局剔除費用並補徵稅額(以20%稅率計算)
  • 企業應依廣告平台實際投放紀錄認列費用,而非依儲值金額認列

金額資訊

  • 案例:預付5,000萬元但實際僅使用4,000萬元,遭剔除1,000萬元並補徵稅額200萬元

資格條件

所有採用儲值金預付廣告費的營利事業

適用對象

採用數位廣告預付儲值模式的營利事業

背景說明

隨著數位廣告盛行,許多企業與廣告平台或代理商簽約時採用預付儲值金模式,先支付一筆款項並在後續廣告投放時逐次抵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發現部分企業誤將儲值金全額列報為儲值當年度的廣告費用,違反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因此發布此提醒以協助企業正確認列費用、避免補稅風險。

實用提醒

['會計人員應向廣告平台或代理商索取實際投放紀錄,依實際使用金額(而非儲值金額)認列當年度廣告費', '儲值時應先入帳為「預付費用」,待實際使用時再轉正為「廣告費」,未使用餘額應繼續帳列預付費用', '如對預付費用認列規定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