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即將啟動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的選案查核作業。企業若在申報後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情況,只要在稅捐機關或檢舉前主動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稅款,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僅需加計利息(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按日計算)。由於114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截止日(115年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115年6月1日,利息自115年6月2日起算至補繳日止。此規定鼓勵企業主動更正錯誤,避免後續受罰,對於會計疏漏或誤解稅法規定的企業提供補救機會,有助於維護企業權益並降低稅務爭議風險。
重點摘要
- 114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後若發現短漏報所得,可主動更正免罰
- 須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主動辦理更正並補繳稅款
- 補繳稅款需加計利息,按1.725%年利率自115年6月2日起按日計算
- 114年度營所稅申報截止日順延至115年6月1日(原為5月31日遇假日)
金額資訊
- 利息計算: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按日加計
資格條件
114年度已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情況,且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營利事業
適用對象
營利事業(公司企業)
背景說明
為鼓勵企業誠實申報,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提供主動更正補報機制,讓企業在稅務機關查核前自行發現錯誤時,可透過補繳稅款加計利息的方式免除罰款。此機制對於因會計疏失或稅法理解錯誤導致申報不實的企業,提供補救管道,降低稅務風險並維護企業權益。
實用提醒
['請儘速檢視114年度營所稅申報內容,尤其注意收入認列、費用扣除項目及相關憑證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若發現錯誤應立即主動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稅款,切勿等到稽徵機關通知才處理,否則將無法適用免罰規定', '補繳稅款時記得一併計算利息(自115年6月2日起至補繳日止,按1.725%按日計算),可向國稅局確認應補金額後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