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申報所得稅時,必須依支出的實際性質正確區分「營業費用」與「營業成本」。銷售及管理部門的支出屬營業費用,直接與商品製造有關的支出則屬營業成本。若帳列錯誤,國稅局查核後將調整課稅所得額並補稅。案例中,一家餐廳將廚房人員薪資等製造相關支出誤列為營業費用,經轉正後因未編製成本分析表,成本遭核定調減,最終補稅100萬元。此規定影響所有營利事業,特別是製造業、餐飲業等需明確區分生產與管理支出的行業,若分類錯誤可能面臨補稅及罰款風險。

重點摘要

  • 營利事業支出應依性質正確區分:銷售及管理部門支出為營業費用,直接與商品製造有關的支出為營業成本
  • 廚房人員薪資、退休金、加班費、伙食費、勞健保費等直接生產支出應列為營業成本,而非營業費用
  • 未依規定編製成本分析表者,成本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可能導致課稅所得額增加
  • 案例:餐廳誤列廚房人員支出2,100萬元為營業費用,轉正後因未編成本分析表,遭調增課稅所得額500萬元,補稅100萬元

金額資訊

  • 案例補稅金額:100萬元
  • 案例調增課稅所得額:500萬元
  • 案例廚房人員相關支出:2,100萬元

資格條件

所有營利事業

適用對象

營利事業、企業會計人員、餐飲業者、製造業者

背景說明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0條規定,營利事業的支出必須依其性質列帳。此規定旨在確保企業正確計算課稅所得額,避免透過錯誤分類來調整應稅利潤。對企業而言,正確區分營業費用與營業成本不僅影響當年度稅負,也關係到成本分析表的編製義務與稽查風險。

實用提醒

['製造業、餐飲業等應特別注意:直接參與生產或製作的人員薪資及相關支出(如廚房人員、生產線員工)應列為營業成本,而非營業費用', '務必依規定編製成本分析表,否則國稅局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成本,可能不利於企業', '建議於年度結算申報前,請會計師或稅務顧問檢視支出分類是否正確,避免事後補稅及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