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銷售預售房地、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時,統一發票的開立時限。背景是營業人常詢問此類交易的發票開立方式,因涉及營業稅申報正確性。重點規則: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免開統一發票;房屋部分則依所有權移轉狀態而定——若所有權已移轉但未取得銀行貸款,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尾款發票;若所有權移轉前已取得貸款,應於取得貸款之日起3日內開立。實例:甲君以1,600萬元(土地1,000萬、房屋600萬)購預售屋,建設公司收訂金及分期款時應按房屋占總價比例37.5%開立發票,尾款於取得所有權狀3個月內開立。對一般民眾(尤其購屋人)的影響:可據此確認建商開立發票的時點是否合規,保障自身權益;對建商營業人則是避免漏開受罰。營業人若發現未依規定開立,於被檢舉或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

重點摘要

  • 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且免開統一發票,僅房屋部分需開立
  • 房屋所有權移轉前已取得銀行貸款:應於取得貸款之日起3日內開立尾款發票
  • 房屋所有權已移轉但未取得貸款:至遲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尾款發票
  • 收取訂金及分期款時,依房屋價款占房地總價款比例開立發票
  • 未經檢舉或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稅款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

金額資訊

  • 土地1,000萬元、房屋600萬元、總價1,600萬元(實例)
  • 房屋價款占比37.5%

資格條件

銷售預售房屋並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之營業人(建設公司)

適用對象

建設公司等銷售預售屋之營業人及購買預售屋之民眾

背景說明

預售屋交易常見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營業人對發票開立時限常有疑義,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透過實例說明統一發票開立規則。此規定攸關營業稅正確申報,建商可避免漏開受罰,購屋民眾也可了解建商應開立發票的時點,作為核對交易憑證的依據。

實用提醒

['營業人應依所有權移轉與貸款撥付時點判斷開票時限:移轉前取得貸款為3日內、移轉後未取得貸款為權狀核發3個月內', '若發現過往漏開發票,應在被檢舉或調查前向轄區國稅局主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可免罰', '有疑義可撥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利用「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