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全球化投資普及,越來越多民眾透過海外基金、債券、股票等金融商品取得海外所得。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綜合所得稅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者,應併入基本所得額計算;若超過114年度基本所得免稅額750萬元,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繳納基本稅額。海外所得包括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港澳來源所得,但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自當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不得遞延以後年度,也不可自其他類海外所得(如營利所得)扣除,且須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文中舉例甲君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1,000萬元自營利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致漏報海外所得900萬元,遭補稅及處罰。特別要注意的是,海外所得不在國稅局提供的所得查詢資料範圍內,無論憑證下載或臨櫃查詢的所得清單都不包含海外所得,民眾須自行留意銀行或投資機構對帳單並據實申報,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此提醒對有海外投資的民眾尤其重要。
重點摘要
- 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達100萬元,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
- 114年度基本所得免稅額為750萬元,超過部分須申報繳納基本稅額
- 海外所得含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港澳來源所得,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可自當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不可遞延3年度,亦不可自其他海外所得扣除
- 損失及所得須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
- 海外所得不在國稅局所得查詢資料範圍(憑證下載或臨櫃查詢均不含),須自行依對帳單申報
- 漏報將遭補稅及處罰
金額資訊
- 海外所得申報門檻:每一申報戶全年100萬元
- 114年度基本所得免稅額:750萬元
- 案例:甲君漏報海外所得900萬元,遭補稅及處罰
資格條件
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達100萬元者,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免稅額者須繳納基本稅額
適用對象
投資海外金融商品(海外基金、債券、股票)並取得海外所得的納稅義務人
背景說明
近年全球化投資普及,許多民眾透過海外基金、債券、股票取得境外所得,但海外所得不在國稅局提供的所得查詢範圍內,容易漏報。國稅局為提醒民眾正確申報、避免遭補稅處罰而發布此新聞稿。對有海外投資的民眾而言,了解申報規則可直接影響稅負與罰則風險。
實用提醒
['留意銀行或投資機構提供的對帳單,自行確認是否有海外所得,因國稅局所得清單查詢不包含海外所得',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扣抵當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不可遞延,也不可自營利所得等其他海外所得扣除', '計算損益須保留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憑證,以利稽徵機關核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