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兼營銷售免稅(如生鮮水產品)及應稅(如加工食品)貨物的營業人,其固定資產、包裝費、物流費等進項稅額中,屬於免稅貨物部分依兼營計算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會轉入成本、墊高售價,影響價格競爭力。營業人可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評估申請「放棄適用免稅」,改按應稅銷售(5%)開立發票,如此進項稅額可全額扣抵,並可省去應稅、免稅銷售額區分及兼營調整等作業。此資訊重要,因為放棄免稅與否會直接影響營業人的成本結構、定價策略與報稅作業負擔,選錯可能增加稅負成本。對一般民眾而言,若經營公司行號或兼售免稅商品,此規定有助於稅務規劃;需注意申請經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應事先評估交易型態與客戶結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
重點摘要
- 兼營免稅及應稅貨物的營業人,免稅部分相關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將轉入成本
- 放棄適用免稅後改為應稅銷售,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並減少兼營調整作業
- 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
- 經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後3年內不得變更
- 書表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洽詢電話0800-000-321
金額資訊
- 應稅貨物營業稅率5%
資格條件
兼營銷售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免稅貨物或勞務及應稅貨物的營業人
適用對象
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銷售的營業人(如水產、食品業者)
背景說明
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雖不課營業稅,但相關進項稅額不能扣抵,會轉入成本墊高售價。財政部藉此案例說明營業人可依法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讓進項稅額可扣抵並簡化報稅作業,是企業稅務規劃的重要選項。
實用提醒
['申請前應評估自身交易型態與客戶結構,試算放棄免稅後的稅負變化,因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下載,或撥0800-000-321免費電話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