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且受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但若該直系尊親屬已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他人即不得再將其列報為受扶養親屬。國稅局舉例,甲君申報113年度綜所稅時列報扶養75歲祖母乙君,雖主張乙君年滿75歲、無謀生能力並受其扶養,但因乙君已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國稅局否准其列報扶養,復查亦遭駁回確定。此案例提醒民眾,免稅扣除制度是國家對個人維持最低生存基礎的保障,每人只能適用一次;家戶申報制下,受扶養親屬若自願自行申報,即為優先適用免稅扣除額的主體。對一般家庭的實際影響是:申報前若未先確認長輩是否已自行報稅,可能遭國稅局調整補稅,增加稅負負擔。

重點摘要

  • 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 直系尊親屬若已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他人不得再列報其為受扶養親屬
  • 免稅扣除是每人固有的權利,只能適用一次,不得重複
  • 申報前應先確認受扶養親屬有無自行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調整補稅

資格條件

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須符合: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且實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且該親屬未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適用對象

扶養年長直系尊親屬的綜合所得稅申報人

背景說明

綜所稅採家戶申報制,納稅義務人可列報符合條件的直系尊親屬免稅額以降低稅負。但免稅扣除額是每人的固有權利,若長輩已自行報稅,晚輩再列報即屬重複扣除。國稅局藉此案例提醒申報人務必事先確認,避免補稅爭議。

實用提醒

['申報綜所稅前,先向欲扶養的長輩確認是否已自行辦理結算申報,避免重複列報遭補稅', '若有多人扶養同一長輩的情況,應協調由其中一人列報,不可各自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