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因應少子女化問題並減輕育兒家庭經濟負擔,總統於115年9月11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每人免稅額由10.1萬元提高至15.15萬元,提高幅度達50%,並自11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外,本次修正亦放寬社會保險費列舉扣除規定:個人參加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具依法強制加保性質的社會保險,其保險費不再受一般保險費列舉扣除額每人每年2.4萬元上限限制,可依實際繳納金額全額列舉扣除。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這兩項新制,有育兒家庭的應納稅額將明顯降低,而投保勞保、農保、國保或軍公教保險者,若保費超過2.4萬元上限,列舉扣除後也可減少稅負。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重點摘要

  • 未成年子女免稅額由每人10.1萬元提高至15.15萬元,提高幅度50%
  • 新制自115年1月1日起施行,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 勞保、農保、國民年金及軍公教保險費不受每人每年2.4萬元扣除上限限制,可全額列舉扣除
  • 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金額資訊

  • 未成年子女免稅額:每人 15.15 萬元(原10.1萬元,提高50%)
  • 一般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上限:每人每年 2.4 萬元(社會保險費不受此限,可全額扣除)

資格條件

有扶養未成年子女的納稅義務人適用免稅額提高;參加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者適用保險費全額列舉扣除

適用對象

有扶養未成年子女的育兒家庭,以及參加勞保、農保、國民年金或軍公教保險的納稅義務人

背景說明

為因應我國少子女化問題,政府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透過提高未成年子女免稅額50%來減輕育兒家庭的租稅負擔,展現政策支持生育的取向。同時考量勞保、農保、國保及軍公教保險與全民健保同具強制加保性質,放寬其保費可全額列舉扣除,讓多數受薪階級與弱勢族群報稅時更有感減稅。

實用提醒

['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所稅時,記得確認扶養的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已自動適用新的15.15萬元額度', '若您繳納的勞保、農保、國保或軍公教保險費超過2.4萬元,採列舉扣除方式申報可全額扣除,建議先比較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何者較有利', '對申報內容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洽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02-23113711分機1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