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已於115年6月1日截止。尚未申報的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國稅局將寄發滯報通知書,通知辦理補報手續。 相關罰則如下: | 情況 | 加徵比例 | 上限 | 下限 | |---|---|---|---| | 接獲滯報通知書15日內補報 | 核定應納稅額(或核定所得額×稅率)的10%滯報金 | 3萬元 | 1,500元 | | 逾補報期限仍未申報 | 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加徵20%怠報金 | 9萬元 | 4,500元 | 這項提醒之所以重要,是因為逾期未補報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往往對企業不利,且罰鍰負擔更重(20%怠報金)。對企業負責人及會計人員而言,收到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補報可將罰鍰減半為10%滯報金,是實質的節省成本機會,應把握時限儘速辦理。

重點摘要

  • 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已於115年6月1日截止
  • 接獲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報,加徵10%滯報金(最高3萬元、最低1,500元)
  • 逾補報期限仍未申報,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並加徵20%怠報金(最高9萬元、最低4,500元)
  • 獨資、合夥組織按核定所得額依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 諮詢:臺北國稅局營所稅組鄭股長 02-23113711分機1337

金額資訊

  • 滯報金:核定應納稅額之10%,最高3萬元,最低1,500元
  • 怠報金:核定應納稅額之20%,最高9萬元,最低4,500元

資格條件

尚未辦理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以及未依期限辦理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

適用對象

營利事業(含獨資、合夥組織)及機關團體的負責人與會計人員

背景說明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是每年5月的法定義務,逾期未報將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國稅局發布此提醒,是為了讓尚未申報的企業把握補報機會,降低罰鍰負擔並避免被依查得資料核定較高的稅額。對企業主而言,及時補報不僅可省下額外罰金,也能避免稅額被高估。

實用提醒

['收到滯報通知書後務必在15日內完成補報,罰鍰可從20%怠報金降至10%滯報金,最高差額可達6萬元', '切勿拖延至逾補報期限,屆時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稅負可能高於實際情形', '如有疑問可洽臺北國稅局營所稅組(02-23113711分機1337)詢問補報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