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個人因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持有5年以內之房屋土地,須符合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才能適用20%優惠稅率計算房地合一稅。目前公告的情形包括: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地、出售遭他人越界建築部分之土地、無力清償債務遭強制執行移轉、家人罹患重大疾病或意外需售屋籌醫藥費、為躲避家暴相對人出售自住房地、共有房地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未經同意而交易、以及繼承取得房地時併同繼承高額抵押貸款無力償還而出售等七種情形。 這項規定之所以重要,在於房地合一稅稅率差距極大——以案例而言,非自願性因素可適用20%,但若不符合,持有2至5年間出售將被課35%,稅負可能相差數十萬甚至數百萬元。國稅局特別以實例提醒:共有土地經法院判決變價分割而拍賣,雖屬「非自願」感覺,但並非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因素,不得類推適用,仍須按一般稅率課稅。 對一般民眾的實際影響是:出售房地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先確認自身情形是否屬於財政部正面表列的項目,切勿自行認定「非自願」即適用低稅率,以免被補稅。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國稅局網站「國稅小幫手」查詢。

重點摘要

  • 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持有5年內房地,須符合財政部正面表列情形,才可適用20%稅率
  • 公告七大情形:調職/非自願離職、越界建築、債務強制執行、重大疾病醫藥費、家暴保護令、他共有人未經同意出售、繼承高額抵押債務
  • 法院變價分割共有物之拍賣不屬於公告的非自願性因素,不得類推適用
  • 案例中甲君持有逾2年未逾5年,按35%稅率補徵房地合一稅
  • 目前採正面表列,無法逕予或類推適用

金額資訊

  • 非自願性因素適用稅率20%
  • 持有逾2年未逾5年一般稅率35%

資格條件

個人因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因素(調職、非自願離職、越界建築、強制執行、重大疾病醫藥費、家暴保護令、他共有人未經同意出售、繼承高額抵押債務)出售持有5年以內之房屋土地者

適用對象

有出售房地的個人、繼承人、共有人及有調職或非自願離職情形者

背景說明

房地合一稅依持有期間長短課以不同稅率,但為兼顧非因個人投資考量而被迫出售房地的民眾,所得稅法提供非自願性因素適用20%優惠稅率的機制。由於財政部採正面表列方式公告適用情形,許多民眾誤以為主觀上「非自願」即可適用低稅率,國稅局特別以共有物變價分割案例說明,避免申報錯誤遭補稅。對一般賣屋民眾而言,了解這些規定可直接影響稅負金額,重要性高。

實用提醒

['申報房地合一稅前,先確認自身情形是否屬於財政部正面表列的非自願性因素,不要自行類推適用,如共有物變價分割即不適用20%稅率', '若主張非自願離職,需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因調職售屋者,須已在工作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國稅局網站利用「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