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接獲國外客戶訂單後,以自己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貨物未經海關通關、由第三國供應商逕運國外客戶,且由營利事業負擔貨物瑕疵擔保責任者,屬三角貿易,應以進銷貨方式列帳。不論貨物起運地是否在境內,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實際案例:甲公司113年度結算申報經國稅局運用AI稅務應用系統查獲漏報三角貿易外銷收入40,847,555元,減除相關成本後核定短漏報課稅所得額3,682,464元,除補徵稅額736,492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處罰鍰441,895元。此訊息之所以重要,在於國稅局已建置AI系統精準選案查核,境外交易不再是漏報的灰色地帶。對一般民眾與企業的影響:從事三角貿易的營利事業若未依規定申報境外交易所得,一旦被查獲除補稅外還會被處罰鍰,影響公司資金與信用,應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重點摘要
- 三角貿易(接單後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貨物逕運國外客戶且負擔瑕疵擔保責任)應以進銷貨方式列帳
- 總機構在境內的營利事業,應就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所稅,不論貨物起運地是否在境內
- 國稅局運用AI稅務應用系統精準選案查核三角貿易申報情形
- 案例:漏報外銷收入40,847,555元,補稅736,492元並處罰鍰441,895元
金額資訊
- 漏報三角貿易外銷收入 40,847,555 元
- 核定短漏報課稅所得額 3,682,464 元
- 補徵稅額 736,492 元
- 罰鍰 441,895 元
資格條件
總機設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三角貿易(境外進銷貨)的營利事業
適用對象
從事三角貿易或境外交易的營利事業及其負責人、會計人員
背景說明
許多營利事業誤以為境外交易的三角貿易所得不易被稽徵機關掌握而短漏報。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建置AI稅務應用系統精準選案查核,並公布實際補稅罰鍰案例以收警惕效果。對從事國際貿易的企業而言,這代表境外交易同樣須誠實申報,否則補稅外加罰鍰的負擔相當可觀。
實用提醒
['從事三角貿易應以進銷貨方式完整列帳,將外銷收入全數申報,切勿以為境外交易不會被查核', '如已發生短漏報,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自動補報補繳,可免罰或減輕處罰', '有疑義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國稅局網站利用「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