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於委員會議審議後,決定禁止新加坡外送與叫車平台業者Grab取得Delivery Hero旗下富胖達公司(foodpanda台灣)全部股份的結合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予以禁止。Grab於115年3月與Delivery Hero達成協議,3月27日向公平會申報結合,6月16日正式受理,審議期間延長至10月27日。公平會審查後認定具顯著競爭疑慮:我國外送平台目前由foodpanda與Uber Eats「雙占」,結合後Grab將取代foodpanda成為UberEats主要競爭對手,但Uber母公司持有Grab約13.1%股份、表決權占3.9%,且雙方有董事兼任與商業合作歷史,將降低兩平台在台灣市場競爭的誘因與能力,並增加協調行為風險。加上外送市場參進障礙高、餐廳與消費者缺乏抗衡力量,申報人提出的稀釋持股等承諾措施也被認定無法有效執行。 | 項目 | 內容 | | --- | --- | | 結合雙方 | Grab(新加坡)取得富胖達公司(foodpanda台灣)100%股份 | | 決議結果 | 禁止結合 | | 法源依據 | 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 | 這項決定對一般民眾的實際影響在於:維持外送平台市場的競爭,避免UberEats一家獨大後可能出現的漲價、減少優惠與對餐廳提高抽成等情形,保障消費者選擇權與餐廳業者的議價空間。
重點摘要
- 公平會多數委員決議禁止Grab與富胖達公司結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處理
- 我國外送平台市場呈foodpanda與Uber Eats「雙占」結構,結合後Grab將成為UberEats主要競爭對手
- Uber持有Grab約13.1%股份(表決權3.9%),股權連結、董事兼任及商業合作歷史降低雙方競爭誘因
- 2018年Grab受讓Uber東南亞業務時,雙方曾知悉交易違反競爭法仍實施,增加未來協調風險
- 外送市場參進障礙高、具網路效應,餐廳及消費者缺乏抗衡力量,不足以消除協調行為風險
- 申報人提出稀釋持股、限制人員兼任、限制資訊交流等承諾,公平會認為無法確保有效執行,仍予以禁止
資格條件
不適用(本件為結合申報禁止處分,非申請型補助或措施)
適用對象
外送平台消費者、餐廳與店家、外送員,以及關注平台經濟競爭議題的企業
背景說明
我國餐飲外送市場長期由foodpanda與Uber Eats兩大平台雙占,Grab擬透過併購foodpanda台灣(富胖達公司)進入台灣市場。由於Uber持有Grab股份且雙方關係密切,公平會認為結合將實質降低市場競爭,因此罕见地直接禁止結合而非附條件許可。此決定確保外送平台維持競爭壓力,對消費者而言意味著優惠與價格不致因市場獨占而惡化,對餐廳業者則維持議價空間。
實用提醒
['foodpanda(富胖達)與Grab在台灣的服務短期內維持現狀,消費者與餐廳業者不需急著改變使用習慣', '餐廳與外送員若遇平台不合理調價或契約變更,可留意公平會後續對外送平台市場的監理動向,並保留相關紀錄以備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