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若依法定期限內完成所得稅申報,但逾期繳納應納稅額,只要在申報期屆滿翌日起3日內補繳、未達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應加徵滯納金的規定,屬情節輕微,仍可繼續享有前10年虧損扣抵(盈虧互抵)的權益。 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盈虧互抵須符合以下要件: | 要件 | 說明 | | --- | --- | | 公司組織 | 須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 | | 帳冊完備 | 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 | 申報方式 | 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 如期申報 | 於法定申報期限內申報並自行繳納應納稅額 | 這項放寬認定對企業相當重要,因為虧損扣抵可大幅降低未來年度的應納稅額。若逾期繳稅超過3日,除須加徵滯納金外,也將喪失盈虧互抵資格,影響重大。一般民眾若為公司負責人或會計人員,應特別留意申報期限與繳納時點。

重點摘要

  • 營利事業如期申報但逾期繳稅,於申報期屆滿翌日起3日內補繳、未達加徵滯納金規定者,視為情節輕微,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 盈虧互抵要件: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
  • 超過3日補繳期限者,除加徵滯納金外,喪失盈虧互抵適用資格
  • 虧損扣抵期間為前10年
  • 諮詢專線:0800-000321

資格條件

限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如期申報;逾期繳稅須於申報期屆滿翌日起3日內補繳、未達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加徵滯納金之規定

適用對象

營利事業(公司組織)、企業負責人、會計及報稅人員

背景說明

營利事業過去若逾期繳納稅款,即使如期申報也可能喪失前10年虧損扣抵資格,影響企業稅負甚鉅。財政部此次說明放寬認定,讓情節輕微的逾期繳稅案件(3日內補繳、未達滯納金門檻)仍可保留盈虧互抵權益,降低企業因一時疏忽造成的稅務損失,對公司財務規劃具有重要意義。

實用提醒

['務必在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並自行繳納應納稅額;若一時疏忽逾期繳款,務必於申報期屆滿翌日起3日內補繳,才能保留盈虧互抵權益', '確認公司符合藍色申報書或會計師查核簽證的條件,並保持會計帳冊簿據完備,這些都是適用盈虧互抵的必要要件', '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