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的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出售有價證券之收入」及「投資有價證券產生之投資收益」均應全額歸屬於營業收入計算全年所得額,不得以淨額列報。若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止課稅的證券交易所得、或同法第42條免稅的轉投資收益,應將減除應分攤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的淨額,分別列報於申報書「第99欄」(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及「第58欄」項下。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113年度出售證券收入4,800萬元、獲配國內股利收入2,100萬元,卻僅以淨額3,900萬元列報營業收入,且未將股利收入列報、未減除應分攤費用。經重新計算後,第99欄應為2,900萬元、第58欄應為1,700萬元,調增課稅所得額1,400萬元,補徵稅額48萬元。 此項規定對以證券投資為業的公司(投資控股公司等)影響重大:若誤以淨額申報或漏列股利收入,可能遭調增課稅所得、補稅甚至處罰。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有詳細填寫須知,企業應核對申報正確性以維護自身權益,有疑問可撥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諮詢。

重點摘要

  • 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出售有價證券收入」及「投資收益」均應全額列報於營業收入,不得以扣除成本後之淨額申報
  • 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課之證券交易所得應列報於申報書「第99欄」,符合第42條免稅之轉投資收益應列報於「第58欄」
  • 免稅所得應減除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計算之應分攤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之淨額列報
  • 案例:甲公司誤報後經重新核定,調增課稅所得額1,400萬元,補徵稅額48萬元
  •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有詳細填寫須知,申報錯誤恐遭調整補稅

金額資訊

  • 補徵稅額48萬元(案例)
  • 調增課稅所得額1,400萬元(案例)
  • 出售證券收入4,800萬元(案例)
  • 股利收入2,100萬元(案例)

資格條件

適用對象為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如投資公司、控股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依規定正確列報

適用對象

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投資公司、控股公司)及其負責申報之會計人員、記帳士、會計師

背景說明

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的營利事業,其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止課稅、轉投資收益依第42條免稅,但這些免稅所得仍須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分攤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實務上常見企業以淨額申報或漏列股利收入,導致免稅所得虛增、課稅所得低估,國稅局藉此新聞稿提醒企業正確申報,避免事後調整補稅,對一般投資大眾的意義在於了解營利事業與個人證券交易課稅方式不同。

實用提醒

['營業收入應以「全額」列報出售證券收入及投資收益,切勿以扣除成本後的淨額申報', '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及投資收益應先減除應分攤的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再分別列報於申報書第99欄及第58欄', '申報前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查閱填寫須知,或有疑問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