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跨國企業集團為布局全球營運,常於年中或年底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為反映交易經濟實質、確保關係企業利潤符合常規並負擔合理稅負,財政部於108年11月15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804629000號令,規範自109年度起,營利事業從事跨境進貨受控交易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應符合三要件: | 要件 | 內容 | | --- | --- | | 事先協議 | 交易參與人事先就「交易條件」及「所有影響訂價之因素」達成協議,調整之應收應付價款已計入財務會計帳載數 | | 相對應調整 | 受控交易之其他參與人同時進行相對應調整 | | 海關程序 | 進口報單註明「辦理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作業」以暫訂價格報關,並於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向海關申請核定完稅價格、繳納進口稅捐 | 營利事業辦理調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檢視是否符合要件,並於結算申報書第8頁表四及第B2頁揭露填報相關資訊,檢送交易合約及證明文據。國稅局舉例,甲公司112年度列報一次性移轉訂價調增數9,000萬元,因未事先於合約達成協議且未依限向海關申請核定完稅價格,遭否准認列並補徵稅額1,800萬元。此資訊對從事跨境關係人交易之企業極為重要,未符合要件將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重點摘要
- 財政部108年11月15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804629000號令,自109年度起規範跨境進貨受控交易之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
- 三大要件:事先協議並計入帳載數、其他參與人同時相對應調整、進口報單註明並於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向海關申請核定完稅價格
- 結算申報時應於申報書第8頁表四及第B2頁揭露填報,併檢送交易合約及相關證明文據
- 甲公司案例:列報調增9,000萬元因不符要件遭否准,核定補徵稅額1,800萬元
金額資訊
- 案例調增金額:9,000萬元
- 案例核定補徵稅額:1,800萬元
資格條件
從事跨境進貨受控交易並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營利事業(跨國企業集團關係企業間交易)
適用對象
從事跨境關係人進貨交易、辦理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營利事業及跨國企業集團
背景說明
跨國企業集團為布局全球營運,常於年中或年底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以控管整體移轉訂價風險。財政部為反映交易經濟實質、確保關係企業利潤符合常規並負擔合理稅負,於108年發布解釋令明確規範相關要件。對從事跨境受控交易之企業而言,不符合要件者將遭否准認列調整金額並補徵稅額,直接影響稅負成本。
實用提醒
['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前,務必事先於交易合約中就「交易條件」及「所有影響訂價之因素」達成協議,並將調整之應收應付價款計入財務會計帳載數', '貨物進口時於報單註明辦理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作業,並於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向海關申請核定完稅價格、繳納進口稅捐,切勿逾期', '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記得於申報書第8頁表四及第B2頁揭露填報受控交易資訊及調整金額,併同檢送交易合約、證明文據及調整理由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