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出售自住房地後2年內重購新屋,且出售屋與重購屋均符合自住要件時,可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但核准後,重購屋在5年列管期間內仍須維持自住。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遷出戶籍且無例外事由、未實際居住、將房屋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或再出售、移轉房屋,國稅局將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的稅額。此規定攸關換屋族的稅務成本,民眾規劃遷戶籍、出租或出售新屋前,應先確認是否影響既有退稅資格。

重點摘要

  • 出售自住房地並於2年內重購新屋,不論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兩屋均符合自住要件者,可申請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
  • 重購屋自核准優惠後5年內,須持續符合自住房地要件,否則原退還或扣抵的稅額將被追繳。
  • 常見違規情形包括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未持續設籍且不符例外、未實際居住、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及出售或再移轉重購屋。
  • 戶籍遷出仍可能有例外,例如未成年子女因學區入學需求、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原所有權人死亡所致。
  • 案例中,納稅人獲退房地合一稅120萬元後,因重購屋設籍者在5年內全數遷出戶籍,即使主張仍實際居住,仍遭追繳120萬元。

金額資訊

  • :TWD1,200,000元
  • :2 年內
  • :5 年

資格條件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住房地後,於2年內重購新屋,且出售房地與重購房地均符合自住房地要件者,可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重購後5年內,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原則上應持續設籍並實際居住,且不得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亦不得出售或再移轉。

適用對象

出售自住房地並在2年內重購住宅、欲申請或已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的納稅義務人及其家庭

背景說明

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或扣抵制度,是為降低民眾因自住換屋而產生的稅負,並以自住使用為前提提供租稅優惠。政府透過5年列管機制,避免民眾取得優惠後將房屋轉作出租、營業或投資交易用途;換屋民眾若忽略戶籍與實際居住要求,可能面臨大額補稅。

實用提醒

['申請前確認出售屋與重購屋均符合自住要件,並保存設籍、實際居住及購售房地的相關證明。', '重購後5年內,避免將房屋出租、作為公司營業地址或執行業務場所,也不要任意出售或移轉。', '如因子女學區、公務駐外或所有權人死亡而需遷出戶籍,應保留相關證明;有疑義可撥打0800-000321或利用國稅局「國稅小幫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