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命令,規範證券期貨業辦理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的相關事項,並自發布當日起生效。此措施旨在建立金融資料共享的合規依據與作業框架,使業者在符合法令、個資保護及資訊安全要求下進行資料運用。對一般投資人而言,可能影響證券、期貨業者提供跨金融機構整合服務、風險管理及個人化金融服務的方式,但實際資料使用仍應受相關法規及客戶權益保障約束。
重點摘要
- 金管會就證券期貨業辦理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發布相關規範。
- 規範自命令發布當日起生效。
- 證券期貨業者進行資料共享時,應依相关法令、個資保護與資訊安全要求辦理。
- 規範可能促進金融機構間的資料整合、服務創新及風險控管。
資格條件
適用於辦理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業務的證券業及期貨業者。
適用對象
證券業者、期貨業者及使用其金融服務的投資人
背景說明
隨著開放金融及數位金融服務發展,金融機構需要在兼顧資料利用、個人資料保護及資安風險下進行資料共享。金管會發布規範,提供證券期貨業者辦理跨機構資料共享的法遵依據,也有助於保障金融消費者資料與交易權益。
實用提醒
['投資人使用跨機構整合或授權資料服務前,應確認授權範圍、資料用途及可否撤回同意。', '證券期貨業者應建立客戶同意、資料存取控管、資安防護及稽核紀錄等機制。', '若對資料使用有疑義,可向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詢問個資蒐集、處理及利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