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96年1月4日及100年10月3日發布的兩項令釋,並自公告當日起生效。此舉代表相關舊有銀行監理規範或行政解釋不再適用,金融業者辦理涉及事項時應依現行法令及主管機關最新規定處理。一般民眾雖非直接適用對象,但若使用金融服務或與金融機構往來,相關作業與權益認定將以更新後的監理規範為準。

重點摘要

  • 金管會廢止兩項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命令。
  • 被廢止命令日期分別為民國96年1月4日及民國100年10月3日。
  • 廢止措施自該公告發布當日生效。
  • 金融機構應確認相關業務是否須改依現行法規或最新主管機關解釋辦理。

資格條件

無申請資格或補助條件;適用對象主要為辦理相關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受規範事項。

適用對象

金融機構、銀行業者及涉及相關金融監理規範的業者

背景說明

金管會透過廢止舊令釋,清理可能已不符現行制度、已被新規範取代或不再需要的行政規定,以維持金融監理法規的一致性。這對金融業者而言,有助於釐清應遵循的現行規範;民眾與金融機構辦理業務時,也應以最新法令及契約說明為準。

實用提醒

['金融業者應盤點內部作業流程、法令遵循手冊及相關契約,確認是否仍引用已廢止命令。', '民眾如因金融服務權益產生疑問,可向金融機構詢問其目前所依循的法規依據。', '辦理具法規爭議的金融案件時,宜查閱金管會最新公告及現行有效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