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民眾出售舊自住房後換購新自住房的居住權益,所得稅法第14條之8提供房地合一稅重購退(抵)稅優惠。納稅義務人須在舊房地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新自住房地,或先購買新房地後於新房地登記日起2年內出售舊房地,才可能適用。新、舊房地均須符合自住條件;若先後取得兩間房屋卻出售後登記取得的新屋、保留原屋,屬「買新賣新」,即使兩屋均自住也不得適用優惠。購買預售屋者須待交屋取得所有權,並完成戶籍登記及實際居住,才能認定為自住房地。

重點摘要

  • 個人出售自住房地後,在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可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
  • 個人先購買新自住房地後,須在新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出售舊自住房地,才可申請重購扣抵稅額。
  • 新房地必須由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不得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預售屋在交屋並取得房地所有權前,尚不能作為認定重購自住房地的登記基準。
  • 出售後登記取得的新房地、保留先前取得的房地,屬「買新賣新」,不符換屋優惠立法意旨,將被否准退(抵)稅並可能補徵稅款。

資格條件

納稅義務人出售及重購的房地均須符合自住要件;可採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但新、舊房地的完成移轉登記日期須相距2年內。重購房地應由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並居住,且不得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交易結果須為出售舊房地、保留重購的新房地,不得為「買新賣新」。

適用對象

有出售自住房地並計畫在2年內換購自住房地需求的個人納稅義務人,尤其是購買預售屋後另行購置成屋者。

背景說明

房地合一稅可能增加民眾出售房地時的稅負,進而影響自住換屋的資金安排,因此所得稅法設置重購退(抵)稅機制以減輕合理換屋負擔。此優惠以真正的自住換屋為前提,政府藉由持有、設籍、居住及未出租營業等條件,避免遭利用於非自住或投資性交易。

實用提醒

['換屋前先依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排列交易順序,確認最終出售的是舊房地、保留的是新房地。', '購買預售屋時,應以交屋取得所有權的登記日判斷2年期間,不是以預售屋簽約日計算。', '保留戶籍登記、實際居住及未出租或未營業使用的相關證明;有疑義可洽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