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因應115年8月下旬豪雨造成臺南市牡蠣養殖災損,公告臺南市為牡蠣養殖全品項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實際從事漁業生產的自然人,如申報牡蠣養殖損失率達20%以上,可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表申請救助;損失未達20%者不予救助。申請期間為115年9月10日至23日,受災漁民應向公告地區轄內公所提出申請,例假日亦可受理。此措施可協助受豪雨影響的牡蠣養殖戶減輕生產損失與復養資金壓力。

重點摘要

  • 救助地區為臺南市,救助品項為牡蠣養殖全品項。
  • 申請人須為實際從事漁業生產的自然人,並符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
  • 申報損失率須達20%以上,才可依核定救助額度獲得現金救助。
  • 申請由公告地區轄內相關公所受理,例假日可照常申請。
  • 因交通、通訊中斷等不可歸責事由逾期者,可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資格條件

臺南市公告地區內實際從事牡蠣養殖漁業生產的自然人,且無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不得救助情事;申報項目損失率須達20%以上。

適用對象

臺南市受115年8月下旬豪雨影響、從事牡蠣養殖的漁民

背景說明

115年8月下旬豪雨可能造成牡蠣養殖設施、養殖環境或漁產品損害,農業部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劃定臺南市為救助地區。透過現金救助與相關低利貸款機制,可協助受災養殖漁民維持生計、進行復養及降低災後資金壓力。

實用提醒

['於2026年9月10日至9月23日攜帶身分及養殖、受災相關資料,向所在地轄內公所申請。', '申請前應確認損失率是否達20%,並配合公所現場勘查或補件要求。', '如因天災導致交通或通訊中斷而無法期限內申請,應保留相關證明,並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向公所申請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