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修正原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管的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要點,調整第2點、第5點、第6點及第3點附件1,並同步將規範名稱改為「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要點」,自發布當日生效。此次修正主要反映主管機關名稱與組織調整,確保核安會對所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監督依據一致。一般民眾雖無須申請或辦理事項,但可藉此了解政府對受捐助財團法人之治理、管理及監督機制持續依法運作。

重點摘要

  • 修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要點」第2點、第5點、第6點及第3點附件1。
  • 規範名稱改為「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要點」。
  • 修正內容自發布當日生效。
  • 本次調整反映原子能委員會改制後,由核能安全委員會承接主管機關職責。

資格條件

不適用;本案為主管機關對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監督法規修正。

適用對象

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及其相關管理、監督人員

背景說明

因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改制為核能安全委員會,原有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監督規範須同步更新名稱及相關條文。此舉有助於維持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法制的明確性與行政作業一致性,也使民眾可透過既有規範檢視政府監督責任。

實用提醒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應確認內部文件、法規引用及監督窗口是否已更新為核能安全委員會名稱。', '需適用本要點者,應查閱修正後第2點、第5點、第6點及第3點附件1的完整內容,以確認具體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