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發布命令,修正「教育部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經費實施要點」第3點及第5點,並自發布日起生效。此項要點規範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推動身心障礙教育相關工作的經費依據,修正後將影響地方政府申請、執行及核銷相關教育經費的作業。對一般民眾而言,雖非個人直接申請的補助,但可能透過地方政府辦理的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相關教育資源,間接受惠。原文未提供具體修正條文、補助金額或申請期限。

重點摘要

  • 教育部修正「教育部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經費實施要點」。
  • 本次修正範圍為第3點及第5點規定。
  • 修正規定自即日生效。
  • 補助對象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非個人直接申請項目。
  • 原文未揭示修正內容、補助額度及地方政府申請期限。

資格條件

補助申請及執行對象為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個人是否可透過地方措施受益,須依各地方政府實際辦理方案及資格規定確認。

適用對象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以及使用身心障礙教育與特殊教育資源的學生、家庭及教育服務對象。

背景說明

教育部透過補助地方政府的方式,協助各地推動身心障礙教育及特殊教育服務,減少不同縣市間的資源落差。本次修正經費補助實施要點,攸關地方政府取得及使用中央補助款的依據,並可能影響身心障礙學生所能獲得的教育支持資源。

實用提醒

['地方政府教育單位應查閱教育部正式發布的修正條文及相關函釋,確認申請、執行與核銷要求。', '身心障礙學生及家長如需了解可使用的服務,宜向所在地教育局(處)、學校特教組或特教資源中心詢問。', '原文未載明補助金額與具體措施,不宜僅依本公告判斷個人可申請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