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遺產中的農地若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並持續作農業使用,原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自遺產總額扣除農地價值。但農地完成自益信託登記後,土地所有權名義已移轉登記給受託人;委託人死亡時,繼承人取得的是信託利益或土地移轉請求權,而非農地本身,即使土地仍供農業使用,也不能適用農地遺產稅扣除。民眾規劃農地信託與傳承時,應先評估可能增加的遺產稅負。
重點摘要
- 農地遺產稅扣除須同時符合:遺產標的是農地、持續作農業使用、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
- 自益信託完成登記後,農地名義所有權人為受託人,不再是委託人。
- 委託人死亡時,繼承人繼承的是信託利益或移轉請求權,法律性質屬權利而非農地。
- 即使受託人持續耕作農地,該權利仍不得自遺產總額扣除農地價值。
- 國稅局提醒,農地信託前應留意遺產稅優惠可能因信託架構而無法適用。
資格條件
欲適用遺產中農地價值扣除者,須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農地,且該農地持續作農業使用;若委託人生前已將農地完成自益信託登記,委託人死亡時遺產標的屬信託權利,通常不符合扣除要件。
適用對象
持有農地、規劃農地信託、遺產傳承或申報遺產稅的民眾及家庭
背景說明
遺產及贈與稅法對由繼承人承受並持續農用的農地提供遺產總額扣除,以維持農地農用與農業經營。不過,信託登記會改變土地權利外觀與遺產標的性質,可能使原本可適用的農地遺產稅優惠失效,影響家族傳承及稅務規劃。
實用提醒
['規劃農地自益信託前,應先試算信託後死亡時的遺產稅影響,不宜只考量管理或傳承便利性。', '遺產稅申報時,應確認被繼承人死亡當日遺產標的是農地本身或信託受益權,避免誤列農地扣除。', '如對個案信託契約、登記狀態或稅務適用有疑義,可洽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