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整理房屋稅及契稅相關釋示函令的適用範圍。115年版《房屋稅契稅法令彙編》未收錄、且於115年8月11日以前發布的函令,除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自116年1月1日起不得再援引;但已收錄於彙編、且由臺灣省政府及其前財稅機關發布的函令,仍可繼續適用。此舉可統一稅務解釋依據、降低引用過時函令的爭議;一般房屋所有人或交易當事人如涉及房屋稅、契稅申報或行政救濟,應確認所援引函令是否仍有效。
重點摘要
- 115年8月11日以前發布的房屋稅及契稅釋示函令,如未編入115年版《房屋稅契稅法令彙編》,原則上自116年1月1日起不再援引適用。
- 未收錄函令如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不受前述停止援引規定限制。
- 已收錄於115年版彙編、且由臺灣省政府、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前臺灣省稅務局或前臺灣省稅務處發布的釋示函令,仍可繼續援引適用。
- 停止援引適用的生效日為2027-01-01。
資格條件
涉及房屋稅或契稅案件,並需援引財政部或相關權責機關釋示函令的納稅義務人、代理人及稅捐稽徵機關。
適用對象
房屋所有人、不動產交易當事人、稅務代理人及稅捐稽徵機關
背景說明
財政部透過編纂法令彙編,定期清理房屋稅及契稅領域中可能已不合時宜或未被採納的行政解釋。這項措施有助於統一稅捐機關與民眾適用的解釋依據,減少以失效或不適用函令主張權利義務的爭議。
實用提醒
1. 辦理房屋稅、契稅申報或提出復查、訴願前,先查核所引用函令是否收錄於115年版《房屋稅契稅法令彙編》。 2. 若引用未收錄函令,應確認其是否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以免自2027-01-01起被認定不得援引。 3. 不動產交易金額較大或有爭議時,可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確認適用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