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及第126條,配合政府因應少子女化的「婚育家庭再減稅」政策,並降低民眾社會保險費的稅負。新制自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民眾於民國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 項目 | 修正前 | 修正後 | |---|---:|---:| | 每名受扶養未成年子女免稅額 | 10.1萬元 | 15.15萬元(增加50%) | | 勞保、農保、國保及軍公教保保費列舉扣除 | 受2.4萬元額度限制 | 不受2.4萬元額度限制,可全額扣除 | 預估未成年子女免稅額調高將有237萬人受益、減稅約80億元。對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及自行負擔社會保險費的納稅人而言,申報綜所稅時可增加扣除額,降低應納稅額。
重點摘要
- 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扶養的未成年子女,每人免稅額由10.1萬元提高至15.15萬元。
- 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保費,申報綜所稅列舉扣除時不再受2.4萬元上限限制。
- 新制適用於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於民國116年5月(西元2027年5月)辦理申報時適用。
- 未成年子女免稅額調高預計受益237萬人,減稅利益約80億元。
金額資訊
- 元
- 元
- 元
- 元
資格條件
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均可依規定適用;未成年子女免稅額須為納稅義務人扶養的未成年子女。社會保險費全額列舉扣除適用於個人繳納的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保費。
適用對象
扶養未成年子女的納稅家庭,以及繳納勞保、農保、國保或軍公教保險費的納稅人。
背景說明
政府因應少子女化趨勢,配合「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推動婚育家庭減稅,提高受扶養未成年子女的免稅額。同時考量勞保、農保、國保及軍公教保多具強制加保性質,比照健保費調整其列舉扣除規定,以減輕保費負擔者的所得稅負。
實用提醒
['民國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所稅時,確認已正確填列受扶養未成年子女資料,以適用每人15.15萬元免稅額。', '採列舉扣除額申報者,應保留勞保、農保、國保或軍公教保險費的繳費證明或核對預填資料;符合規定的保費可不受2.4萬元上限限制。', '申報前可比較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何者較有利,避免僅因保費可全額扣除而未整體試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