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以115年11月2日新北府秘文字第1152099334號函,修正「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發文代字編訂原則」第8點附件二,並自發布當日生效。此項調整屬政府機關內部公文管理與文書作業規範,目的在統一所屬機關及學校的發文字號代字編訂方式,提升公文辨識、分類及行政處理效率。一般民眾通常無須直接申請或配合,但與新北市政府機關、學校往來時,可能看到更新後的公文字號代字。
重點摘要
-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15年11月2日發布修正函。
- 修正文件為「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發文代字編訂原則」第8點附件二。
- 函號為新北府秘文字第1152099334號。
- 修正內容自發布當日生效。
- 規範主要適用於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及學校的公文文書作業。
資格條件
適用對象為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及學校;一般民眾無申請資格或申辦條件。
適用對象
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及辦理公文文書業務人員
背景說明
政府機關透過發文代字區分不同機關、業務或公文類別,是公文管理與檔案追蹤的重要基礎。新北市修正附件二,可使所屬機關及學校的文書編號規則與現行組織及業務需求一致,降低公文辨識或歸檔錯誤。
實用提醒
['新北市所屬機關及學校文書承辦人應取得並使用修正後的第8點附件二版本。', '對外收發公文時,可留意發文字號代字是否已依新規定更新,避免引用或建檔錯誤。', '一般民眾如需查詢公文來源,可向發文機關確認更新後代字所代表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