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個人出售不動產並簽訂買賣契約後,如買方未履約、放棄承買,賣方依法沒收的定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應併入實際取得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若漏報,除須補繳稅款外,還可能依所得稅法第110條按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但在未被檢舉或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可加計利息免罰。此規定影響有不動產交易及解約情形的賣方,應妥善保存契約、收款及解約文件,並確認沒收定金已納入當年度所得申報。
重點摘要
- 不動產買賣契約中,因買方未履約而由賣方沒收的定金,屬個人「其他所得」。
- 沒收定金應於賣方實際取得該筆所得的年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漏未申報者,除補徵漏稅額外,可能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 在未遭檢舉、未經稅捐機關或指定人員調查前,主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 案例中,賣方沒收買方900萬元定金卻漏報113年度綜所稅,遭補稅及處罰。
金額資訊
- :TWD90,000,000元
- :TWD9,000,000元
- 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元
資格條件
適用於個人出售不動產後,因買方未履行買賣契約或放棄承買,而依約沒收買方所支付定金者。
適用對象
有不動產買賣、解約及沒收定金情形的個人賣方
背景說明
政府依所得稅法將個人因他方違約而沒收的不動產交易定金,認定為應稅的其他所得,以維持各類所得課稅的一致性。此措施提醒民眾,不動產交易解約後取得的定金並非免稅收入,應依取得年度如實申報,避免補稅與罰鍰。
實用提醒
['不動產交易解約時,保留買賣契約、定金收據、解除契約協議及匯款紀錄,供申報及查核使用。', '確認沒收定金的實際取得年度,於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入其他所得。', '若發現過去漏報,應在尚未被檢舉或稅捐機關調查前,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以爭取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