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部發布修正令,調整非都市土地興設公有運動場館設施時,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之審議規範,修正重點包含第2點、第4點及第7點,自即日生效。
重點摘要
- 修正非都市土地興設公有運動場館設施之審議規範
- 調整山坡地開發面積限制之豁免條件
- 修正條文包含第2點、第4點及第7點
- 法規自即日生效
資格條件
適用於申請在非都市土地興設公有運動場館設施之相關單位。
適用對象
政府機關、公共工程相關單位
運動部發布修正令,調整非都市土地興設公有運動場館設施時,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之審議規範,修正重點包含第2點、第4點及第7點,自即日生效。
適用於申請在非都市土地興設公有運動場館設施之相關單位。
政府機關、公共工程相關單位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4835&log=detailLog
最後驗證:202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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