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部發布修正令,調整非都市土地興設公有運動場館設施時,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之審議規範,修正重點包含第2點、第4點及第7點,自即日生效。

重點摘要

  • 修正非都市土地興設公有運動場館設施之審議規範
  • 調整山坡地開發面積限制之豁免條件
  • 修正條文包含第2點、第4點及第7點
  • 法規自即日生效

資格條件

適用於申請在非都市土地興設公有運動場館設施之相關單位。

適用對象

政府機關、公共工程相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