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旨在減輕天然災害災區勞工的經濟負擔。針對符合特定救助條件的受災勞工,政府提供災後6個月內的個人保險費支應,並針對因災傷病無法工作者提供傷病給付。給付標準如下: | 給付項目 | 給付額度 | | :--- | :--- | | 普通事故傷病給付 | 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50% | | 職業災害傷病給付 | 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70% |
重點摘要
- 災後6個月內,符合條件之受災勞工免繳個人負擔保險費。
- 因天然災害致傷病不能工作且未取得薪資者,可請領傷病給付,期限最長6個月。
- 傷病給付期間不得與其他勞保、職災保險傷病給付或就業保險津貼重複領取。
- 保險費免繳由地方政府彙整名冊送勞保局辦理,傷病給付則需由勞工檢附診斷書向勞保局申請。
金額資訊
- 普通事故傷病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 50%
- 職業災害傷病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 70%
資格條件
符合政府核發死亡、失蹤、重傷、安遷、淹水、住屋受災、農田漁塭等救助金標準之勞工保險、職災保險或就業保險被保險人。
適用對象
受天然災害影響之勞工
背景說明
為協助天然災害災區勞工度過難關,政府訂定此辦法以減輕其保險費負擔並提供傷病期間的經濟支持。此措施確保受災勞工在無法工作期間仍能獲得基本生活保障。
實用提醒
['保險費免繳由地方政府主動彙整名冊,若未獲減免,請確認名冊是否已送達勞保局。', '申請傷病給付時,請備妥傷病給付申請書、收據及傷病診斷書(或載有醫療期間之證明文件)。', '請注意傷病給付期間不得與失業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重複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