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針對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進行規範與放寬。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境內租屋自住,每年扣除額上限為18萬元。為落實居住正義,財政部於113年12月3日發布新令,針對特定情形(如危險建築、繼承共有、異地就業就學就醫、分居配偶自有房屋等5種情況)放寬認定為「非自有房屋」,使民眾在符合條件下仍可列報扣除額。 | 項目 | 內容 | | :--- | :--- | | 扣除額上限 | 每年18萬元 | | 適用對象 | 境內租屋自住者 | | 不適用對象 | 稅率20%以上、股利28%分開計稅、基本所得額逾750萬者 | | 放寬認定 | 5種特定情形可視為非自有房屋,仍可列報扣除 |

重點摘要

  •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每年上限為18萬元。
  • 財政部新增5種可視為「非自有房屋」的情形,放寬租金扣除額適用範圍。
  • 高所得者(稅率20%以上、股利28%分開計稅、基本所得額逾750萬)不適用此扣除額。
  • 申請時需檢附租賃契約、付款證明、戶籍登記證明或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金額資訊

  • 180000

資格條件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需符合財政部核釋之非自有房屋認定標準,且所得稅率未達20%以上、無股利28%分開計稅及基本所得額未超過750萬元。

適用對象

一般民眾、勞工、學生

背景說明

政府為減輕民眾租屋負擔,提供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為因應實務上民眾因就業、就學或特殊家庭狀況導致名下有房卻需異地租屋的困境,財政部放寬認定標準,確保租屋族群能實質受惠。

實用提醒

['申請時務必備妥租賃契約書、租金付款證明及戶籍登記證明,若無戶籍登記則需提供自住切結書。', '若屬於放寬認定的5種特殊情形,請務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危險建築證明、繼承共有證明等)。', '若對適用資格有疑義,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使用官網「國稅小幫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