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5年1月1日起,房地合一稅制正式實施。民眾若出售共有房地持分,因各所有權人取得時間不同,適用稅制亦有差異: | 取得時間 | 適用稅制 | 申報方式 | | :--- | :--- | :--- | | 104年12月31日前 | 舊制財產交易所得 | 次年5月併入綜所稅申報 | | 105年1月1日以後 | 新制房地合一稅 | 完成登記次日起30日內申報 | 此規定旨在釐清不同取得時間點的稅務義務,避免民眾因混淆稅制而漏報。若未依規定申報,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可主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以免除處罰。

重點摘要

  • 105年1月1日後取得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
  • 新制規定需於完成所有權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完成申報。
  • 舊制房地交易所得則於次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入。
  • 若漏報可於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可免予處罰。

資格條件

個人出售房地之所有權人,依取得時間點適用不同稅制。

適用對象

房地產所有權人

背景說明

政府為落實房地合一課稅制度,針對不同時間點取得之房地規範不同的申報義務。此舉是為了確保稅制公平,並明確規範民眾在出售共有房地時的稅務申報責任。

實用提醒

['出售共有房地前,請務必確認各持分人取得房地的確切日期。', '若適用新制,務必在完成所有權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以免逾期。', '若發現漏報,請儘速在國稅局調查前主動補報,可免除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