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後取得之房地,即便已自行繳納稅款,仍須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地稽徵機關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若僅繳稅而未申報,將面臨補稅及罰鍰處分。此規定對房地產交易者至關重要,務必確認完成「申報」程序,而非僅完成「繳稅」。

重點摘要

  • 房地合一稅採自行申報制,非僅繳稅即可。
  • 申報期限為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
  • 申報地點為戶籍地所屬稽徵機關。
  • 未依限申報者,將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以罰鍰。

資格條件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屋、土地並進行交易之個人。

適用對象

房地產交易者

背景說明

政府為落實房地合一稅制,要求納稅義務人於交易房地後,除繳納稅款外,必須完成正式申報程序。此舉旨在確保稅務機關能核實交易所得,避免民眾因誤解僅需繳稅而遭補稅及罰鍰。

實用提醒

['繳稅後務必記得向戶籍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兩者缺一不可。', '申報時請備妥契約書影本及繳納收據。', '如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