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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

不動產抵押借款收到的利息,報稅時要注意什麼?

A. 快速解答

若您因不動產抵押借款,在債務人處分不動產時一次領回多年利息,報稅時務必將「全額利息」併入「領取年度」申報。

例如:小婷在113年6月收到108年至112年累積的利息100萬元,加上113年當年度利息10萬元,共計110萬元。小婷在辦理113年度綜所稅時,必須申報110萬元利息所得。若僅申報當年度的10萬元,即構成漏報,將面臨補稅與罰鍰。請務必保留相關債權證明與利息收據,以備國稅局查核。

本資訊整理自政府公開資料,僅供參考,請以各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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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抵押借款收到的多年累積利息,報稅時要把所有收到的利息,全部算在收到當年度的所得裡申報。

這情況通常發生在,你借錢給別人,對方用房子設定抵押權,結果他後來把房子賣掉,一次把欠你的本金和好幾年的利息都還給你。這時候,就算這筆利息是過去幾年累積下來的,依稅法規定,你必須在收到利息的那個年度,把所有收到的利息總額,都當作當年度的「利息所得」來申報綜合所得稅。舉例來說,如果你在113年6月收到108年到112年累積的利息100萬元,再加上113年當年度的利息10萬元,總共收到110萬元,那麼你在申報113年度的綜所稅時,就要把這110萬元全部列入利息所得。

實際操作時,最重要的是確認收到利息的日期,並將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妥善保管。這些文件包括借款契約、抵押權設定證明、以及債務人支付利息的收據或銀行匯款紀錄。這些都是證明你確實收到利息的證據,萬一國稅局來查核,就能派上用場。建議在收到利息後,立即將金額、日期和來源記錄下來,並將相關單據整理好,方便日後報稅。

很多人會誤以為,累積的利息可以分攤到過去的年度去申報,或是只申報當年度收到的部分。但稅法規定得很清楚,就是「收到當年度」的利息所得。如果你只申報當年度的利息,而漏報了過去累積的利息,就會被視為漏報所得,除了要補繳稅款,還可能要被處以罰鍰,得不償失。

如果你對申報細節有疑問,可以向財政部國稅局各分局或稽徵所洽詢,他們會提供專業的協助。你也可以上財政部國稅局的官方網站查詢相關的稅務資訊和法規說明,或是撥打國稅局的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