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即被認定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
1. 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者。
2.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且在死亡前2年內,於境內居留時間合計未超過365天者。
即使被繼承人仍擁有中華民國國籍,甚至在國內設有戶籍,只要符合上述「2年內無住所」或「2年內居留未滿365天」的條件,在申報遺產稅時,就會被視為經常居住境外之國民,導致多項扣除額無法適用。
簡單來說,如果你在過世前兩年內,在台灣沒有戶籍,或者雖然有戶籍但住不到365天,就會被認定為經常居住在海外。
這項認定主要是為了課徵遺產稅時,判斷是否適用「經常居住境內」的各種扣除額。如果你被認定為經常居住境外,即使你還是中華民國國民,甚至在台灣有設戶籍,在申報遺產稅時,就不能享有許多原本可以使用的扣除額,像是配偶扣除額、直系親屬扣除額、家屬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等,這會讓應納稅額增加不少。
實際操作時,最關鍵的是要仔細計算過世前兩年的居住時間。如果你的戶籍在台灣,但經常出國,要特別留意在台灣的實際居留天數。準備文件時,如果需要證明你在境外的居住事實,可以準備護照的出入境章、國外的租賃契約、工作證明、稅單等。反之,若要證明你在台灣的居住事實,則可以準備戶籍謄本、租賃契約、水電費帳單、健保紀錄等。
很多人會誤以為只要在台灣有戶籍就一定被視為經常居住境內,但這是不正確的。即使有戶籍,如果實際居留時間不夠,還是可能被認定為境外居住。另外,認定標準是從「死亡事實發生前」開始計算兩年,所以要特別注意時間的計算起點。
如果你對自己的情況有疑慮,建議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洽詢,或上財政部國稅局網站查詢相關規定。國稅局的網站上有許多詳細的說明和表格,也可以透過電話諮詢,他們會提供最準確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