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免稅車輛轉讓後未依規定補稅,將面臨補稅及罰款風險。但若在「未經檢舉」且「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主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需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建議持有免稅車輛的單位或個人:
1. 自行檢視車輛使用狀態,確認是否仍符合免稅用途。
2. 若已轉讓或移作他用,請儘速主動申報。
3. 若有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免稅車輛如果轉讓了卻沒去補稅,一定會被罰,而且要補繳稅款和罰金。
簡單來說,有些車輛因為特定用途(例如身心障礙者自用、特定機關或團體使用等)可以申請免牌照稅或貨物稅。但如果這些車輛在使用期限內,或是符合免稅條件的用途結束後,被賣掉、贈與他人,或是改作其他用途,就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向監理機關或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補稅手續。如果沒有主動補稅,一旦被查到,除了要補繳原本就該繳的稅款,還會被處以罰鍰,罰鍰金額通常是應補稅額的1到3倍不等。
不過,有個重要的補救機會。如果是在還沒被檢舉,也沒有被國稅局或相關單位調查之前,自己主動向國稅局申報並補繳稅款,就可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的規定。這樣的好處是,你只需要補繳應納稅款,並支付自原應繳納稅款之日起至補繳之日止的利息,就可以免除罰鍰。這個利息的計算方式是依照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
最關鍵的時機點是「未經檢舉」且「未經稽徵機關調查」。一旦被查到,就沒有這個免罰的機會了。所以,如果你持有免稅車輛,務必確認車輛的使用狀況是否還符合免稅規定。如果已經轉讓、贈與他人,或是改作其他用途,請務必儘快主動向國稅局或相關主管機關申報補稅。準備文件時,通常需要提供車輛的行照、買賣契約書(若有)、以及其他證明文件,證明車輛的轉讓或用途變更事實。
很多人會誤以為免稅車輛轉讓後就沒事了,或是等到被通知才處理,結果錯失了主動補稅免罰的機會。另外,有些免稅車輛有使用年限或特定用途的限制,例如身心障礙者自用免稅車輛,如果車主身故,繼承人若要繼續使用,也需要符合相關規定,否則也可能需要補稅。
如果你對自己的車輛是否符合免稅規定,或是轉讓後該如何處理有疑問,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撥打國稅局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他們會提供最準確的資訊和協助。若涉及牌照稅,也可以向監理機關或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