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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貨物抵付廣告費,會計帳務怎麼處理?

A. 快速解答

在會計處理上,這屬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公司應將換出的機器設備視為銷售,並按市價認列銷貨收入,同時將換入的廣告服務視為費用支出。由於稅法要求以「從高認定」的時價開立發票,因此帳務上的銷貨收入與進項費用,應與發票金額一致,以確保稅務申報與帳務紀錄相符。

本資訊整理自政府公開資料,僅供參考,請以各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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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貨物抵付廣告費,會計上要視為「貨物銷售」和「廣告費用」兩筆交易處理,並依市價開立發票。

這筆交易在會計上屬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簡單來說,就是你用自己的產品(例如機器設備)去換取別人提供的服務(廣告)。會計上會這樣處理:首先,把換出去的貨物當作是「賣掉」了,要認列一筆「銷貨收入」,金額要以當時的「市價」來計算。同時,換來的廣告服務則要認列為「廣告費用」。重點是,根據稅法規定,開立發票時,金額必須以「從高認定」的時價來開,也就是說,如果貨物市價跟廣告服務市價不同,要以較高的那個金額來開立發票,並據此認列銷貨收入和廣告費用,確保帳務紀錄跟發票金額一致,這樣報稅才不會出問題。

實際操作時,最重要的就是確定「市價」。你需要跟廣告公司協調好,雙方都同意這批貨物的市價是多少,以及廣告服務的市價是多少。通常會以雙方簽訂的合約或當時的市場行情為準。在開立發票時,務必確認發票上的品名、數量、單價、總金額都清楚載明,並且發票的開立日期要跟交易發生的時間點相符。建議事先準備好相關的估價單、市場行情資料,以備不時之需。

很多人會搞混的地方是,以為這只是一次交換,不用開立發票。但稅法規定,只要有貨物或勞務的移轉,就必須開立發票。另一種誤解是,以為可以用成本價來認列,但稅法要求必須以「市價」來認列,而且是「從高」認定。另外,如果換出的貨物有進項稅額可以扣抵,也要記得在帳務上處理。

如果對這類交易的會計處理或稅務申報有疑問,可以向貴公司配合的會計師諮詢,或是參考財政部國稅局的網站,上面有許多相關的稅務規定和解釋令。若需要查詢具體的稅法條文,可以到財政部國稅局的官方網站(www.ntb.gov.tw)查詢,或撥打國稅局的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