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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後,債權人追討債務的期限是多久?

A. 快速解答

公司解散後,清算人應於股東會決議解散之日起 15 日內,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報解散登記,並應於公司解散之日起 6 個月內完成清算。在此期間,清算人應公告催告債權人,並限期(通常為 3 個月)申報債權。若債權人未在此期限內申報,原則上視為拋棄其權利,但若債權人能證明其未受通知且非因過失而不知有此公告者,仍可主張其權利。資訊適用年度:2025/2026。

本資訊整理自政府公開資料,僅供參考,請以各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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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後,債權人追討債務的期限,原則上是公司解散後 6 個月內完成清算,債權人應在公告催告期間內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者,視為拋棄權利。

公司解散後,清算人必須在股東會決議解散的 15 天內,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通常是縣市政府的商業登記單位)辦理公司解散登記。接著,清算人要在公司解散日起的 6 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這段期間,清算人有義務在報紙或公司網站等公開管道公告,通知所有債權人前來申報債權,並設定一個申報期限,這個期限通常是 3 個月。債權人必須在這個期限內,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借據、發票、合約等),向清算人提出債權申報。

實際操作上,債權人收到公司解散通知或看到公告後,要立刻確認申報期限,並盡快準備好所有能證明債權的資料。清算人通常會指定一個申報地點和聯絡方式,債權人應主動聯繫並遞交文件。如果公司有聘請律師或會計師協助清算,債權人也可以直接聯繫他們。要特別注意,清算程序完成後,公司資產就會分配給股東,屆時債權人就難以再追討。

一個常見的誤區是,有些債權人認為只要公司還沒完全註銷登記,隨時都可以追討。但法律規定了清算期限和債權申報期限,超過這些期限,債權人權利就可能受損。另外,如果債權人確實因為沒有收到通知,且非自身過失而不知有公告,還是有機會主張權利,但這需要提出相關證明,並非易事,所以及時申報是最好的做法。

如果債權人對申報程序有疑問,可以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或商業處)洽詢,或諮詢專業律師。公司解散登記的相關規定,可以在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的網站上查詢。若涉及複雜的債權債務問題,建議尋求法律專業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