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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

私人借貸一次收到好幾年的利息,報稅時要怎麼申報?

A. 快速解答

根據財政部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採取「收付實現」原則。若您因私人借貸,一次性收到過去數年的利息,必須將這筆總金額全數併入「實際取得該筆款項的年度」進行綜合所得稅申報。

舉例來說,若您在113年收到108年至113年累積的利息共110萬元,您就必須在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這110萬元全數申報為利息所得,不能拆分到過去的年度申報。若未依規定申報,將面臨補稅及最高2倍以下罰鍰的風險。

本資訊整理自政府公開資料,僅供參考,請以各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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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借貸一次收到好幾年的利息,報稅時要把這筆總利息併入「收到錢的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這是因為台灣的個人綜合所得稅是採「收付實現」原則,也就是說,所得是以實際收到或支付的時點來認定。所以,就算這筆利息是過去幾年的累積,但你是在某個特定年度才一次性收到,那麼這筆利息就屬於你收到當年度的所得。在申報時,你不需要去追溯過去的年度,只要把這筆總利息金額,全部填入你收到錢的那個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的「利息所得」欄位。

實際操作時,最重要的是確認你收到這筆利息的確切日期。例如,如果你在113年(今年)收到了一筆包含108年至113年總共110萬元的利息,那麼在114年申報113年度的綜合所得稅時,就要把這110萬元全部列為113年度的利息所得。你需要準備好借據、匯款證明或其他能證明你收到利息的相關文件,以便在申報時備查。

很多人會誤以為可以把利息拆開,分攤到過去幾年去申報,這是錯誤的。這樣做不僅會被國稅局發現,還可能面臨補稅,甚至被處以最高兩倍以下的罰鍰。另外,如果你是借款人,支付利息時,也要注意相關的扣繳規定,以免觸法。

如果你對申報有疑問,可以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洽詢,他們有專人可以提供協助。你也可以上財政部國稅局的官方網站,查詢相關的稅務法規和申報說明。若有需要,也可以委託記帳士或會計師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