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民資訊站 常見問答
一般民眾

私人借貸利息所得怎麼計算?可以分年申報嗎?

A. 快速解答

不可以分年申報。所得稅法規定利息所得的實現年度,即為「實際取得年度」。

即使利息是針對過去5年(例如108年至112年)的債權所產生,只要是在113年才實際收到,該筆利息就屬於113年度的所得。您必須在114年5月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筆利息全數列入,不能回溯至過去年度申報。若有相關疑問,可聯繫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電話:02-23113711 分機1750)。

本資訊整理自政府公開資料,僅供參考,請以各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 本站深度說明

私人借貸的利息所得,原則上只能在實際收到當年度申報,不能分攤到過去的年度。

這筆利息所得的計算,是依照「所得稅法」的規定,以你「實際取得」的年度為準。也就是說,就算這筆利息是針對過去好幾年(例如108年到112年)的債權所產生的,但只要你是在113年才把這筆錢收到,那麼這整筆利息就屬於113年度的所得。你需要在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的時候,把這筆利息全數列入申報,不能再回頭去補報到過去的年度。

實際操作上,最關鍵的重點是「收到錢的時間點」。當你收到借款人支付的利息時,就應該記錄下來。建議你準備一份簡單的借貸契約書,上面載明借款金額、利率、還款方式和利息支付日期,並在每次收到利息時,在契約書上註記收到的日期和金額,這會是你未來申報所得稅時的重要依據。如果借款人是透過銀行轉帳支付利息,銀行對帳單也可以作為證明。

很多人會誤以為,如果利息是針對過去幾年的債權,就可以把利息分攤到過去的年度去申報,這樣可以降低當年度的稅負。但這是錯誤的觀念。所得稅法規定得很清楚,就是以「實際取得」為準,所以不管利息是怎麼來的,只要是113年才收到,就只能在114年申報113年度的所得稅。另外,如果利息所得金額不高,可能還會符合小額利息所得的免稅規定,但這部分需要另外查詢當年度的相關規定。

如果你對利息所得的計算或申報有任何疑問,可以直接聯繫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他們的電話是02-23113711,轉分機1750。他們會提供你更詳細的說明和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