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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白話解讀

把 86 條勞工必知條文翻成白話,附上真實工作場景,老闆違法你一看就知道

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是保障台灣勞工權益的基石。這部法律詳細規範了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從上班時間、薪水怎麼算、休假權利,到遇到職場災害或被資遣時的補償,都有明確的規定。對於上班族來說,了解勞基法就像是拿到一張職場的通行證,清楚知道自己的權益在哪裡,也能在老闆不守規矩時,一眼看穿並知道如何保護自己。這份白話解讀,將帶你輕鬆搞懂勞基法中最常遇到的 15 個重要條文,讓你不再霧裡看花。

📜 重點條文白話

第 2 條 名詞定義

這條主要在解釋勞基法裡一些重要的名詞,像是「勞工」是誰、「雇主」是誰、「工資」包含哪些東西、「事業單位」是什麼意思等等。搞懂這些基本定義,才能正確理解後面的條文在講什麼。簡單來說,就是先認識遊戲規則裡的基本角色和名詞,才能玩得下去。

例如,你領的薪水,除了本薪,還有加班費、獎金、津貼,只要是勞動契約約定、由雇主支付的,都可能被算在「工資」裡。而「勞工」則是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取工資的人。
很多人以為只有本薪才算工資,但其實很多額外的津貼、獎金,只要是經常性、固定發放的,都算在工資裡。這會影響到加班費、資遣費的計算基礎,所以很重要。
第 9 條 定期契約

這條規定了什麼樣的工作可以簽訂「定期契約」,也就是有明確結束日期的合約。原則上,除非是為了完成特定「季節性」、「臨時性」、「短期性」或「特定專案」的工作,否則雇主不能隨便跟勞工簽訂定期契約。如果工作性質是長期的,就應該簽訂不定期契約。

例如,一家公司為了某個為期半年的專案,聘請了專案經理,可以簽訂定期契約。但如果是一家公司的行政助理,工作內容是長期的,就不應該簽訂定期契約。
雇主常會用定期契約來規避資遣費或勞健保等責任,例如用一年一聘的方式,但如果工作內容是長期的,即使簽了定期契約,法律上可能也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勞工的權益還是受保障。
第 11 條 雇主終止契約

這條是說,在什麼情況下,雇主可以合法地終止跟勞工的契約(也就是「資遣」)。主要有六種情況:歇業、虧損、業務縮減、轉讓、業務性質變更,或是勞工嚴重違反勞動契約。但雇主不能隨便找個理由就叫你走人,必須符合這些條件,而且要預告或給付預告工資。

假設一家公司因為疫情生意大受影響,決定縮小營業規模,這時公司可以依據業務縮減的理由資遣部分員工,但必須提前告知,並依法給付資遣費。
雇主不能因為勞工請假、懷孕、或是在職訓練期間就資遣,這些都是不合法的。另外,即使符合條件,雇主也必須依法給付資遣費,不能因為勞工有錯就省掉這筆錢。
第 14 條 勞工終止契約

這條是說,在什麼情況下,勞工可以主動跟雇主說掰掰,而且還可以要求資遣費。主要有七種情況: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有損害勞工權益的行為、雇主脅迫、不當對待、工作環境危險、雇主或其家人有重大疾病需要照顧,或是雇主違反勞基法規定。如果符合這些情況,勞工可以立即終止契約,並要求資遣費。

如果公司長期積欠薪水,或是工作環境非常惡劣,已經危害到勞工的健康,勞工就可以依據這些理由終止契約,並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
很多勞工以為只有被資遣才能領資遣費,但其實在特定情況下,勞工主動離職也可以領到資遣費。重點是要證明雇主有違反勞基法或勞動契約的行為。
第 16 條 預告期

這條規定了雇主或勞工要終止契約時,需要提前多久通知對方。如果雇主資遣勞工,預告期是根據勞工的年資來決定:做滿 3 個月但未滿 1 年,要提前 10 天通知;做滿 1 年但未滿 3 年,要提前 20 天通知;做滿 3 年以上,要提前 30 天通知。如果雇主沒有提前通知,就要支付預告期間的工資。勞工離職,則通常需要提前 30 天通知。

小明在一家公司做了 2 年,公司決定資遣他,必須提前 20 天通知。如果公司當天就叫他走人,就必須支付他 20 天的薪水作為預告工資。
雇主常常會忽略預告期,直接請勞工當天離職,然後也不給預告工資。這是不合法的,勞工可以向勞工局申訴。另外,如果勞工想離職,也應該遵守預告期,以免被雇主追討損失。
第 17 條 資遣費

這條規定了雇主資遣勞工時,必須給付的「資遣費」。計算方式是「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未滿一年者,則依比例發給。平均工資是指資遣前六個月的工資總額除以六。資遣費的發給,是雇主資遣勞工時的法定義務,不能用其他名目來規避。

阿明年資 5 年,平均月薪 4 萬元,被公司資遣。他可以領到的資遣費是 5 年 x 1 個月平均工資 = 5 個月 x 4 萬元 = 20 萬元。
很多人以為資遣費是看年資,但其實是「每滿一年」才算一個月。例如做 1 年 11 個月,資遣費就是 1 個月。另外,如果勞工是依據勞基法第 14 條主動離職,也可以要求資遣費,但前提是要證明雇主有違法行為。
第 21 條 基本工資

這條規定了國家會定期公告「基本工資」,也就是勞工最低可以領到的薪水。雇主給付的工資,絕對不能低於政府規定的基本工資。基本工資會隨著經濟發展和物價指數調整,所以要隨時注意最新的規定。

如果政府公告的最低基本工資是時薪 180 元,那麼雇主就算請你做時薪工作,每小時至少也要給 180 元,不能給 170 元。
有些雇主會用「伙食津貼」、「交通津貼」等名目來規避基本工資的規定,但只要這些津貼是經常性、固定發放,且與工作表現無關,就應該被計入工資總額,不能低於基本工資。如果低於基本工資,就是違法。
第 22 條 工資給付

這條規定了工資的給付方式和時間。工資必須「全額」以「現金」或「匯入指定帳戶」的方式給付,不能用支票、公司商品或代金來代替。而且,工資應該定期、按月給付,不能隨便拖欠。如果雇主違反規定,例如積欠薪水,勞工可以依法主張權益。

你的月薪是 4 萬元,公司應該在約定的發薪日(例如每月 5 日)將 4 萬元匯入你的銀行帳戶,而不是給你一張 4 萬元的禮券,或是拖到下個月才發。
最常見的違法狀況就是積欠薪水。勞基法規定工資應定期給付,如果雇主無故拖欠,勞工可以依據勞基法第 14 條終止契約並要求資遣費,或是向勞工局檢舉。
第 24 條 延長工時工資

這條規定了加班時,雇主必須給付的加班費。平日加班,前 2 小時要加給 1/3 工資,之後每小時要加給 2/3 工資。休息日加班,則要加倍發給工資,並且休息日工時仍計入加班時數。國定假日加班,則要加倍發給工資,且該日工資照給。簡單說,加班費不能打折,而且越晚或假日加班,費率越高。

假設你的時薪是 200 元。平日加班第 1、2 小時,每小時至少要給 200 x (1 + 1/3) = 267 元。之後每小時至少給 200 x (1 + 2/3) = 333 元。休息日加班則至少給 200 x 2 = 400 元。
很多雇主會用「補休」來代替加班費,但這必須是勞工「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實施。如果勞工不同意補休,雇主就必須依法給付加班費。另外,休息日加班的計算方式也常被誤解,要特別注意。
第 30 條 正常工時

這條規定了勞工的「正常工時」,也就是在沒有加班的情況下,每天最多工作 8 小時,每週最多工作 40 小時。雇主不能要求勞工在正常工時之外工作,除非有加班的規定。這也是保障勞工有足夠的休息時間,避免過勞。

你每天上班時間是早上 9 點到下午 6 點,中間休息 1 小時,總共工作 8 小時,這就是符合勞基法規定的正常工時。
有些公司會把休息時間也算在工作時間內,或是要求員工在休息時間處理公事,這都可能違反正常工時的規定。另外,有些行業有特別的工時規定,例如責任制,但仍需符合勞基法相關規定。
第 32 條 延長工時

這條規定了在什麼情況下,雇主可以要求勞工加班,以及加班的上限。原則上,雇主經勞工同意後,可以延長工時,但每天不得超過 3 小時,每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但如果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則可以不受此限,但事後要補假或加給工資,並通報主管機關。

小明今天工作到晚上 9 點,比正常下班時間晚了 3 小時,這就是延長工時。如果他這個月已經加了 40 小時,那麼這個月就不能再加超過 6 小時了。
雇主不能強迫勞工加班,必須經過勞工同意。如果勞工不同意,雇主也不能因此解僱或懲罰勞工。另外,超過法定加班時數,雇主就已經違法了。
第 36 條 例假休息日

這條規定了勞工每 7 天至少要有 1 天的例假,也就是完全不用上班的日子。例假應該是連續的,不能隨便切割。雇主除非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否則不能要求勞工在例假工作。如果真的要在例假工作,必須經過勞工同意,並且要加倍發給工資,事後還要補假。

你每週一到週五上班,週六、週日休息,這就是符合勞基法規定的例假。公司不能要求你在週日上班,除非有緊急狀況,而且要給你雙倍薪水和補假。
很多公司會把週六排為「休息日」,週日排為「例假」,或是把例假隨意挪動。這都是違法的。勞工每 7 天至少要有 1 天的「例假」,而且是連續的。
第 37 條 國定假日

這條規定了勞工在國定假日(例如元旦、農曆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等)可以放假。如果雇主在這一天要求勞工上班,必須經過勞工同意,並且要加倍發給工資,當日工資照給。也就是說,一天上班可以領到兩倍的薪水。

今年勞動節是星期三,公司要求你上班。那麼你當天的薪水要照領,另外還要再領到一天薪水的加班費,總共是兩倍薪水。
有些雇主會把國定假日當成一般的上班日,或是用補休來代替加班費,但這必須是勞工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實施。否則,國定假日上班就必須給雙倍薪水。
第 38 條 特休

這條規定了勞工的「特別休假」(簡稱特休)。年資滿 6 個月但未滿 1 年者,有 3 天特休;滿 1 年但未滿 3 年者,有 7 天特休;滿 3 年但未滿 5 年者,有 10 天特休;滿 5 年但未滿 10 年者,有 14 天特休;滿 10 年以上者,每滿一年增加 1 天,最多加到 30 天。特休假可以由勞工自行排定,雇主不能隨意拒絕,而且特休期間的工資照給。

小華在公司做了 3 年,今年有 10 天的特休假。他可以自己選擇哪幾天要休假,公司不能阻止他,而且這 10 天的薪水還是照領。
很多公司會把特休假跟事假、病假混在一起,或是要求勞工在特定時間休假。這都是不對的。特休假是勞工的權利,可以自行安排,而且雇主不能刁難。另外,沒休完的特休假,雇主必須折算成工資發給勞工。
第 46 條 職業災害補償

這條規定了如果勞工在工作時發生意外,導致受傷、生病,甚至死亡,雇主必須負起補償責任。補償內容包括醫療費用、停工期間的工資、以及失能或死亡的慰撫金。這項補償是基於「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說,即使不是雇主的錯,只要是職業災害,雇主就必須補償。

小明在工作中不小心被機器割傷手,需要醫藥費和休養。公司必須支付他的醫藥費,並在休養期間照常給付薪水。
很多雇主會推卸責任,認為是勞工自己不小心,所以不用負責。但勞基法規定,只要是「執行職務」時發生的災害,都屬於職業災害,雇主必須補償。即使是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如果符合特定條件,也可能被認定為職業災害。
第 59 條 職業災害補償

這條是關於職業災害補償的詳細規定。如果勞工因職業災害死亡,雇主必須給付喪葬費、遺屬津貼。如果勞工因職業災害失能,雇主必須給付失能補償金。如果勞工因職業災害需要治療,雇主必須支付醫療費用,並在治療期間給付相當於工資的補償金。這些補償是為了保障勞工及其家屬的基本生活。

如果小明因為職業災害導致永久失能,公司必須根據他的失能程度,給付一筆相當於他 40 個月平均工資的失能補償金。如果不幸死亡,則要給付喪葬費和遺屬津貼。
有些雇主會利用勞工對法規不熟悉,給予較低的補償金額,或是要求勞工簽署放棄權益的協議。這都是違法的。勞工應該清楚自己的權益,並在需要時尋求專業協助。
第 84-1 條 責任制

這條是關於「責任制」工時的規定。並不是所有工作都可以適用責任制,必須是「性質特殊」的工作,例如監督、管理、技術性、或輪班性質的工作,並經過勞動部核定後,才能適用。適用責任制的工作,工時、例假、休假等規定可以由勞資雙方約定,但仍然有上限,例如每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 46 小時(除非有特殊情況)。

例如,保全人員、機師、某些高階主管可能適用責任制。他們的工作時間可以由公司和員工約定,但不能無限延長,例如每月加班不能超過 46 小時,除非有特殊情況並經過核准。
很多雇主會隨意將員工列為「責任制」,但實際上並不符合勞基法規定的「性質特殊」條件。這是一種違法行為。即使是責任制,加班時數和工資的規定仍然有上限,不能完全不受限制。

❌ 常見誤解

只要簽了約,雇主說什麼就是什麼。
勞基法是強制性的法律,即使勞資雙方簽訂的契約內容違反勞基法,無效的部分仍然以勞基法為準。勞工的權益不會因為簽約而打折。
公司規定比勞基法嚴格,就必須遵守。
公司規定只能比勞基法更好,不能比勞基法差。如果公司規定比勞基法差,例如給的特休比勞基法少,那麼就必須依照勞基法來執行。
勞工離職後,就不能再追討積欠的薪水或加班費。
勞工的薪資和加班費請求權有時效性,通常是 5 年。只要在時效內,即使離職後,仍然可以向雇主追討積欠的款項。
責任制就是可以隨便加班,沒有加班費。
責任制有其適用範圍和限制,並非所有工作都適用。即使適用責任制,加班時數和工資的規定仍然有上限,不能無限延長,並且要給予適當的補償。
勞工請假,雇主就可以不給薪水。
勞基法規定了各種假別(例如事假、病假、特休假、產假、陪產假等),並明確規範了這些假別期間的薪資給付規定。雇主不能隨意扣薪。

❓ 常見問答

如果雇主積欠薪水,我該怎麼辦?
如果雇主積欠薪水,首先可以嘗試與雇主溝通,要求立即給付。如果溝通無效,可以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請求勞工局介入協調。如果協調不成,勞工可以依據勞基法第 14 條規定,主張因雇主違反勞動契約而終止契約,並要求給付積欠的薪資及資遣費。同時,也可以考慮尋求法律協助,透過訴訟來爭取權益。
我被公司資遣,但公司說我沒有年資,所以沒有資遣費,是真的嗎?
這是不正確的。根據勞基法第 17 條規定,只要是符合資遣條件的勞工,雇主就必須依法給付資遣費。資遣費的計算是「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未滿一年者則依比例發給。即使年資未滿一年,只要符合規定,仍然可以領取比例的資遣費。如果公司拒絕給付,可以向勞工局申訴。
公司要求我簽署「自願離職書」,但我其實是被迫的,這樣我還能領到資遣費嗎?
如果簽署的「自願離職書」並非出於勞工的真實意願,而是受到雇主脅迫或欺騙,那麼這份離職書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勞工可以主張自己是被迫離職,而非自願離職,並依據勞基法相關規定,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關鍵在於能否證明離職並非出於自由意志,例如保留相關的溝通紀錄或證人。
我的公司經常要求我加班,但我不想加,可以拒絕嗎?
原則上,雇主延長工時必須經過勞工「同意」。如果勞工不同意加班,雇主不能強迫,也不能因此解僱或懲罰勞工。但如果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且情況緊急,勞工可能無法拒絕,但事後仍應給予補假或加給工資,並通報主管機關。所以,在一般情況下,你有權利拒絕加班。
特休假沒有休完,公司說要作廢,是真的嗎?
這是不正確的。勞基法規定,勞工的特別休假,如果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經休畢者,雇主應發給未休畢日數的工資。也就是說,沒有休完的特休假,雇主必須折算成工資發給勞工,不能作廢。你可以向公司要求將未休完的特休假折算成薪水。
勞基法保障了我們在職場上的基本權益,了解這些條文,就像為自己多了一層防護網。遇到職場上的疑難雜症,別害怕,你可以先查閱相關資料,如果情況複雜或雇主不願配合,別猶豫,撥打勞動部 1955 專線尋求協助,或是諮詢專業的律師或勞工團體。保護自己的權益,從了解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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