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條第3項第3款及第4條第3項第3款規定,核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含兼營)得辦理特定業務,自公告日起生效。此為金融業務管理的法規命令,屬於金管會對證券投資產業的監理措施,主要影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者的營業範圍。對一般民眾而言,此法規擴大了投信投顧業者可提供的服務項目,未來民眾可能獲得更多元的投資理財商品選擇與顧問服務,但具體業務內容需視後續公告細節而定。

重點摘要

  •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條第3項第3款及第4條第3項第3款規定
  • 核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辦理特定業務
  • 核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含兼營)得辦理特定業務
  • 自公告日起立即生效

資格條件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含兼營)

適用對象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投資人

背景說明

此為金管會針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的業務核准命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授權,開放特定業務項目。此類法規命令旨在完善金融市場監理架構,擴大業者服務範圍,提升投資市場的多元性與專業服務品質。

實用提醒

['投資人可留意投信投顧業者是否推出新的投資商品或顧問服務', '投資前仍應確認業者是否具備合法執照及核准業務項目', '如需了解具體核准業務內容,可查詢金管會官網或向業者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