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修正「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所定使用禁止搬運至豬隻飼養場所之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第2點規定,並自民國115年10月22日起生效。此規定的背景是為防範非洲豬瘟等疫病透過廚餘等廢棄物傳播,因此禁止將相關廢棄物搬運至豬隻飼養場所使用,違反者將依飼料管理法第29條裁罰。此次修正是更新裁罰基準的內容,讓執法標準更明確。對一般民眾而言,影響主要在於養豬農戶及廚餘清運、再利用相關從業者,必須確認廢棄物不得運入豬場,否則可能面臨罰鍰;一般家庭廚餘應依地方政府規定交由清潔隊或合法再利用機構處理,不可自行餵飼豬隻(除非符合蒸煮等法定條件)。此法規屬全國性規定,養豬產業、廚餘清運業者與農民應特別留意生效日期與裁罰級距,以免受罰。
重點摘要
- 修正「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所定使用禁止搬運至豬隻飼養場所之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第2點
- 自民國115年10月22日起生效
- 目的為防止廢棄物(如未符合規定之廚餘)進入豬隻飼養場所,防範疫病傳播
- 違規者依飼料管理法第29條第2款裁罰
資格條件
適用對象為將禁止之廢棄物搬運至豬隻飼養場所使用之行為人,包含養豬業者及廚餘清運、再利用相關從業者
適用對象
養豬農戶、廚餘清運與再利用從業人員
背景說明
為防範非洲豬瘟等疫病藉由廚餘等廢棄物傳入豬場,政府依飼料管理法禁止特定廢棄物搬運至豬隻飼養場所,並訂定裁罰基準供執法依據。本次修正第2點規定並自115年10月22日生效,使裁罰標準更明確。對養豬戶及廚餘清運業者而言,違規搬運將遭罰鍰,須特別注意。
實用提醒
['養豬戶與廚餘清運業者應確認 115 年 10 月 22 日生效後的新裁罰基準內容,避免誤觸法規', '家庭廚餘應依地方政府規定交由清潔隊或合法再利用機構,不可自行運往豬場', '如有疑問可向所在地農業局處或農業部查詢最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