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令公告,113年12月18日修正公布之「學生輔導法」第1條至第3條、第11條、第11條之1條文,將自116年(西元202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學生輔導法」是我國校園學生輔導工作的核心法源,規範各級學校應配置輔導人力、建立三級輔導機制(發展性、介入性、處遇性輔導),並明定專任輔導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的設置標準。此次修正重點在於強化校園輔導量能,因應近年學生心理健康需求上升、校園自傷事件受到重視的背景,政府透過修法提升學校輔導人力編制與專業支持系統。對一般民眾而言,家中有學齡子女的家庭將直接受惠——學生在校可獲得更充足的輔導資源與心理支持,有助於早期發現情緒困擾與學習適應問題,降低校園憾事發生的風險;教師與輔導人員也有更明確的法源依據與人力保障來推動輔導工作。

重點摘要

  • 113年12月18日修正公布「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
  • 修正範圍為第1條至第3條、第11條、第11條之1
  • 修正條文自116年1月1日(西元2027年)起施行

適用對象

全國各級學校學生、家長、學校教師與輔導人員

背景說明

近年學生心理健康議題受到高度重視,政府透過修正「學生輔導法」強化校園三級輔導機制與輔導人力配置。此法施行的意義在於讓學生在校園內能獲得即時、專業的心理支持,也給予家長與教育人員更完整的制度保障。

實用提醒

['家長可留意116年起學校輔導資源的變化,若孩子有情緒或適應困擾,可主動聯繫學校輔導室協助', '學校輔導相關人員應提早了解修正後的輔導人力設置規定,配合新制調整校內輔導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