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廢止時,扣繳義務人應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辦理申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廢止時,扣繳義務人應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之法定義務,包括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義務...115-08-0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若發生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扣繳義務人必須在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次日起10日內申報扣繳憑單,而非等到次年1月底。此規定與一般年度扣繳申報期限不同,若逾期申報將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處罰鍰。該局以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