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規範遭裁減資遣之勞工,於離職退保後如何繼續參加勞工保險。重點如下: | 項目 | 說明 | | :--- | :--- | | 申請期限 | 離職退保當日起2年內 | | 投保薪資 | 以裁減資遣當時之投保薪資為準 | | 辦理方式 | 由原投保單位辦理;若單位歇業/解散/勞資爭議/遷址不明,可由委託團體或逕向保險人申請 | | 保險效力 | 申請書送達保險人或郵寄之翌日起算 | | 給付限制 | 繼續加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不予傷病給付,其餘給付依勞保條例辦理 |
重點摘要
- 被裁減資遣之勞工可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申請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 投保薪資維持裁減資遣當時之水準,不得低於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 若原投保單位無法辦理,可透過委託團體或逕向勞保局申請。
- 繼續加保期間若再從事工作或轉參加公教/軍人保險,則不得依本辦法繼續加保。
- 繼續加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除不予傷病給付外,其他給付權益不受影響。
資格條件
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因投保單位裁減資遣而離職之被保險人。
適用對象
遭裁減資遣之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