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之照顧政策,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放寬車籍地認定標準。若身心障礙者因故無駕照,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車輛,只要在監理系統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即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此舉解決了過去因車主與身障者戶籍不同而無法申請的限制,減輕照顧者負擔。 | 適用對象 | 認定條件 | | :--- | :--- | | 身心障礙者 | 因身心障礙致無駕照 | | 二親等內親屬 | 車輛住居所地址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 | | 限制 | 每位身障者以1輛為限 |
重點摘要
- 放寬身障者免稅車輛之車籍地認定,納入「住居所地址」。
- 適用對象為因身心障礙致無駕照者,其二親等內親屬所有之車輛。
- 車輛之住居所地址需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
- 每位身障者限申請1輛車免稅。
- 需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資格條件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車輛,且該車輛於公路監理系統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
適用對象
身心障礙者及其二親等以內親屬
背景說明
政府為減輕身心障礙者家庭的經濟負擔,針對無駕照的身障者提供免徵牌照稅優惠。因應監理實務,財政部放寬認定標準,讓實際共同生活但戶籍不同的親屬車輛也能適用。
實用提醒
['請先確認車輛在公路監理系統中已登記「住居所地址」。', '若住居所地址與身障者戶籍地不符,請先至監理機關辦理住居所地址變更。', '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車籍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