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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評論

換屋優惠看登記時點

2026-09-02

📄 原始公告:換屋族購買預售屋申請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房地重購優惠之適用要件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不少民眾因換屋需求,選擇先購買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下稱預售屋),再出售原有自住房屋、土地(下稱自住房地),如欲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房地重購優惠,須留意預售屋簽約日並非房地取得日...115-07-31

這項規定的核心,是把「買預售屋」與「取得房地所有權」分開看。簽約時,買方取得的是契約上的權利;直到完工、交屋並完成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登記,才真正取得可認定的新房地。因此,重購優惠以新舊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是否相距兩年內判斷,而不是以民眾何時下訂、付款或簽約判斷。

這樣的設計,重點在建立相對明確、可查核的認定標準。若以簽約日作為基準,預售屋後續是否完工交屋、何時完成登記,可能與實際居住及取得房地的狀態存在落差;以登記日認定,則能讓「出售舊自住房地後重購自住房地」的條件有一致界線。同時要求設籍、實際居住,且不得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也是在確認優惠對應的是自住換屋需求。

對一般換屋者來說,最需要注意的是時程不能只看簽約日。預售屋通常要經過施工、完工、交屋與登記,若舊屋出售後兩年內無法完成新屋所有權登記,即使早已購買預售屋,仍可能不符合退(抵)稅要件。規劃時應把預估交屋與登記時間、舊屋出售時點,以及兩屋的設籍和實際居住條件一併檢視,避免把購屋決定與稅務資格當成同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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