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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評論

「非自願」要符合表列才算

2026-10-23

📄 原始公告:個人交易持有期間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情形,可適用20%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時,須符合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2026-10-21

這則公告的核心,是提醒民眾:房地合一稅的「非自願性因素」優惠,並不是以當事人主觀感受為準,而是由財政部採「正面表列」方式明定哪些情形才能適用20%稅率。公告列出的七大情形,包括調職、非自願離職、越界建築、債務強制執行、重大疾病籌醫藥費、躲避家暴、繼承高額抵押債務等,共同特徵都是出售並非出於投資考量,而是生活中突發或被迫的狀況。

為什麼要這樣設計?房地合一稅的邏輯,是持有期間越短、稅率越高,藉此抑制短期炒作。但立法者也意識到,有些人賣房不是想賺差價,而是被現實逼著賣,如果一律課以重稅並不合理,因此另闢20%的優惠通道。不過為了避免「非自願」的認定流於浮濫、被拿來規避短期交易的重稅,主管機關選擇用正面表列把界線畫清楚:表列之外,即使當事人自認非自願,也不得類推適用。公告中的案例正是最好的說明——共有土地經法院變價分割拍賣,感覺上確實是被動的,但不在表列項目內,仍須按持有2至5年的35%稅率課稅。

對一般人的提醒很實際:在申報房地合一稅前,先逐項對照財政部公告的情形,確認自己的狀況是否「符合表列」,而不是憑直覺認為「我也不是自願賣的」。這中間的稅負差距相當可觀,一旦自行認定錯誤,事後被補稅,財務壓力不小。制度把「什麼算非自願」白紙黑字寫清楚,減少了認定上的模糊空間,但相對地,民眾也有責任主動查核、必要時先向國稅局確認,而不是申報後才發現理解有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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