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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評論

虧損也要申報的制度邏輯

2026-11-03

📄 原始公告: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未獲利者仍應申報房地合一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誤以為沒有獲利就不用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而遭受處罰之情形。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有同法第14條之4之...2026-11-02

這項規定最容易被忽略的地方是:房地合一稅的申報義務,並不等於「有稅才要申報」。只要出售的是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或土地,無論交易獲利、虧損,或最後沒有應納稅額,都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30日內自行申報。制度上,申報是讓稽徵機關確認交易結果與適用情形的程序;是否需要繳稅,則是在申報後依資料核定的結果。把兩件事分開設計,可避免只靠當事人自行判斷「我沒有賺錢」而出現資料落差。

要求虧損交易也申報,對納稅人不只有義務,也關係到權益。經核定的交易虧損,可以在交易日後3年內,自其他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但若未完成申報,就可能失去讓虧損被核定、後續主張扣除的基礎。因此,申報不應只被理解為行政負擔,也是保留稅務權利的必要步驟。

一般人出售符合條件的房地時,應先把30日期限列入交易流程,並準備契約書影本及相關文件;如有課稅所得,還要檢附繳稅收據。尤其不要以「沒有獲利」取代正式申報判斷,因為逾期即使最後認定虧損,仍可能遭處3,000元至30,000元罰鍰。若已錯過期限,在未被檢舉或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則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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