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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評論

違約定金不是免稅收入

2026-11-03

📄 原始公告:個人因他方未履行不動產買賣契約而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買賣不動產,在簽訂買賣契約後,因買方未履行契約而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與他人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因...2026-11-03

這項提醒的核心,是把「交易沒有完成」與「沒有所得」分開看。買方未履約後,賣方依約沒收定金,雖然不是不動產成交價款,但賣方確實取得了一筆經濟利益,因此被歸入「其他所得」,並在實際取得的年度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這樣的設計,是避免收入只因名稱是定金或因交易解約,就落在課稅範圍之外,也維持各類所得處理的一致性。

對一般人而言,最容易忽略的是時間點與文件。申報重點不是原本預計何時完成買賣,而是何時實際取得沒收的定金;契約、付款紀錄及解約相關文件,都有助於確認這筆款項的性質與取得年度。若只把它視為交易失敗後的補償,沒有納入所得申報,就可能面臨補稅及罰鍰。

制度也保留了自動更正的空間:在尚未被檢舉或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這提醒有不動產解約情形的賣方,應在報稅前重新核對當年度是否有沒收定金,而不只核對是否真的完成房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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